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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迟到” 业主成被告

以贷款方式购买新房,最终竟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记者从九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6月,王某在我市购置了一套房产,当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好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

合同签订后,王某始终未履行贷款的义务,开发商多次与王某协商,对方始终拖着让事情难有任何进展。无奈,开发商将王某诉至法院。

九原区人民法院承接此案后,经过调查了解得知,该公司的诉求是申请依法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021XXX),并在合同解除后与王某办理房屋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且要求王某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95554.6元(房屋总价的10%)。

在与王某沟通后,王某多次表示房屋按揭贷款一直都在审批中,自己也很着急,但还是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再给一些时间让他办理。可因王某之前的失信行为,开发商不愿意继续等,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一时陷入了僵局。

针对该案的实际案情,主审法官查明,双方买卖商品房屋的合意没有改变,而被告也并非主观故意拖欠并拒付购房款,只是因银行贷款审批原因造成短时间无法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为此,主审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耐心言明利弊,释明法理,积极促成该房产交易完成,后双方互相谅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被告的贷款成功办理,原告按揭款项得到及时给付,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借此,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提醒,建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要以更加严格的程序审查购买者的购买力,避免造成因购房者资金融通受限而履行不能的风险发生。(记者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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