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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不再办理开发商自留住宅备案,自留房按原价上市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和自留房管理工作看,明确各部门职责,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和自留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在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区、高新区、经开区执行。

《通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自留房的部门管理职责,同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和自留房上市交易流程。

《通知》显示,在审定规划报建图时,应对自持部位进行认定,并用斜线划定位置及范围。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土地出让合同含有“自持”等限制条件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自持房规划用途、面积等信息。在审核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核减相应自持房面积。在自持房申请上市交易时,根据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自持信息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对符合上市交易的自持房,予以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

以今年4月出让的南昌首宗需自持地块为例,江西新建经济开发区宁远大街东侧、兴业中大道南侧(DAK2020005号地块)要求竞得人在受让的土地上自持宗地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容宗建筑面积的20%,自持年限不少于10年;住宅面积不低于计容宗建筑面积的80%,自持年限不少于5年,自持时间自取得房屋不动产证之日开始计算。最终该地块又由南昌产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约2.8亿元的价格拿下。

此外,《通知》指出,房管部门为非住宅办理自留房备案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自留原因。在自留房申请上市交易时,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管部门将企业申请办理情况及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后予以解除电子楼盘表限制,转为可售状态。对符合商品房网签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通过系统将电子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住宅不予办理自留备案。在本通知下发前登记发证的住宅自留房,已进行“一房一价”核定的,按原核定房价上市交易;未进行“一房一价”核定的,按现行政策核定房价后上市交易。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11月,南昌新建商品住宅环比有所下降,降幅0.4%,与南充、太原一起排名70城末位;同比数据看,南昌新建商品住宅同比略有微涨,同比上涨0.4%。

另外,按照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持房上市交易,需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解除自持房电子楼盘表限制,转为可售状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留房上市交易的,需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自留房上市交易,房管部门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以电子信息推送方式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解除自留房电子楼盘表限制,转为可售状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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