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打“假官司” 输“真诉讼”

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法院在审理王某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认定事实相关问题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得到采纳,法院目前已裁定案件再审。

2016年4月,王某凭两张借条将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借条内容完整,且有鲍某的签字,一审法院认为,借条有效,并判决鲍某承担偿还责任。后王某因涉嫌诈骗等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据王某供述,其对外放款除收取利息,还要收取每笔5000元的违约金,并记入借条的本金中。这与鲍某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的陈述相互印证。青山区第四检察部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鲍某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生效判决将两次借款收取的一万元违约金认定为本金,属认定事实错误。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近日,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

延伸阅读

何为虚假诉讼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介绍,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我们一般有4种方式。对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已经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调解书,原审法院纠正难度较大或者不适宜由原审法院纠正的案件,确有抗诉必要的,检察机关会提请抗诉;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特别是未经二审、再审程序的生效裁判,或者对于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受影响的程度,诉讼经济等因素,无抗诉必要以及不适宜以抗诉方式监督但应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上述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的,可以建议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对相关单位、人员存在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其主管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尤其是对于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检察建议,依照律师执业规范进行处罚;再就是移送案件线索,就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检察人员介绍。 (记者 霍晓霞)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