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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课堂丨违反《反洗钱法》遭罚,央行重拳出击!涉及超10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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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润元大基金

近日,央行针对反洗钱不力的机构集中开出罚单。

4月9日,央行长春中心支行在官网一次性公布了17张罚单,因存在反洗钱违法违规行为,渤海银行、吉林亿联银行等5家银行及12位负责人分别被处以罚款和警告。

无独有偶,近日央行在西安、兰州、天津及合肥等地的分支机构也披露了多家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的具体事实和处罚结果。这些被罚的金融机构中,除了银行,还包括券商和支付公司。

一直以来,我国对非法洗钱行为的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据央行披露,2020年共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537家机构受到处罚,合计处罚金额超5亿元。3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三部门针对反洗钱再次联合发布最新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的反洗钱责任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多家银行违反《反洗钱法》,央行重拳出击

4月9日,央行长春支行公布了17张行政处罚信息表,渤海银行、吉林亿联银行等5家机构及12位负责人,因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警告和罚款。

具体来看,吉林亿联银行因存在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未按规定处理异议;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等违法行为,被处以164.4万元罚款。该行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余某、副总经理郑某、孟某等共7位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4000元至3.5万元不等的罚款。

渤海银行长春分行,因未向央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58.6万元。相关责任人何某、刘某和王某3人被处以1.2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此外,长春发展农商行、吉林德惠农商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分别被处以80万元和40万元罚款,长春发展农商行大学城支行行长田某、德惠农商行成达支行负责人王某对上述违法负有责任,分别被罚3.5万元。辽源农商行未向央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遭央行警告并罚款10万元。

4月7日,央行兰州中心支行对甘肃银行及5位责任人开出罚单。由于反洗钱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行为,甘肃银行被认定违反了《反洗钱法》第32条,被处以88万元罚款。同时,包括现任甘肃银行副行长杜晶在内的5位责任人分别被处以1万元罚款。

4月2日,央行天津分行对天津农商行处以20万元罚款,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了《反洗钱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该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龚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罚1万元。

4月1日,央行淮北中心支行对淮北农商行进行警告并处以24.1万元罚款。该行主要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银行结算账户未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涉农贷款统计数据错误等。时任该行副行长王正志对“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违法行为负责,被罚1万元。

券商、支付机构亦有遭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洗钱违规方面不仅限于银行,还包括证券公司和支付公司等机构。

4月7日,央行西安分行对开源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开出罚单。开源证券因违法反洗钱管理规定,被处以71.1万元罚款;该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史某瑛也因上述违法行为被罚4.5万元。

官网显示,开源证券成立于1994年2月,注册资本34.53亿万元,控股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总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三大区域管理中心;下设88家分支机构,初步完成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多业态金融控股布局。

此外,央行西安分行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西安长安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安长安通支付公司”)存在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央行西安分行对其处以57万元罚款。该公司副总经理吕某,也因存在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罚5万元。

西安长安通支付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系由西安市政府特许经营西安市城市一卡通IC卡制作、发售、结算及系统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授权独家拥有西安市城市建设事业IC卡密钥的管理和使用权。

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从央行官网获悉,2020年,央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据央行网站3月31日消息,近期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的反洗钱责任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而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行联合发布了6个洗钱罪典型案例,显示出国家监管部门对反洗钱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据央行披露,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

最高检和央行发布的6个案例中,“张某洗钱案”尤为典型: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某的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

2007年至2012年间,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将其中的67万余元转账至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1156万元以开具本票的方式支取并汇入陈某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取现给陈某或者用于购物付款;张某还将网银U盾提供给陈某,由陈某及其公司会计将其余6.5亿余元使用U盾陆续转出。

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最终,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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