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内蒙古卫生健康领域取消诊所设置等5项审批事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梳理了卫生健康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涉及改革事项共计24项。其中,诊所设置审批等5项审批直接取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卫生健康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诊所设置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5个事项直接取消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2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等16个事项进行了审批服务的优化。

记者了解到,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24项事务在进行审批改革后,均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督措施。如开办诊所虽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即可。但需要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管,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王树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