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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内蒙古继续提高各项社会救助标准

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经综合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困难群众生活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等因素,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据了解,2020年,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32元/人·月,较2019年增长5.8%,位居全国第8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307元/人·年,较2019年增长6.6%,位居全国第9位。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246元/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0043元/人·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78元/人·月。

《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开展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严格落实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渐退期”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通知》强调,要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重点做好: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完善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保障对象精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地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情、因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要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对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定期复核要尽可能采用大数据比对、非接触方式等创新手段。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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