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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板材以次充好 商家付三倍赔偿

购买生态板,到货却成了生态薄板,产品一字之别,质量却相差甚远。日前,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存有“欺诈”行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返还货款7000元,支付3倍赔偿金21000元。

赵先生家装修,为制作合适的家具,他陆续从被告东河区某装饰材料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购买生态板40张,价值共计7000元。在已经制作一些柜子后,赵先生发现正在使用的生态板与自己购买时约定的货品不符。

双方拿出供货单核对,赵先生发现自己持有的供货单上标明“生态板”,但经销部的供货单则标注为“生态板薄皮”。对此,经销部解释称换货是因为赵先生选购的商品市场无现货,且两种板材质量相同,不容易开裂。但赵先生装修完成后,发现生态板(薄板)制作的家具出现裂纹。与经销部协商处理未果,赵先生诉至东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为:“生态板表面裂纹的出现,是由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含水率相差较大所致,属产品制造质量问题。”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东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货款7000元,支付3倍赔偿金21000元。

办案法官介绍,商品买卖中,商家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顶替合格商品的行为系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记者 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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