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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要求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导师岗位管理

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自治区教育厅已将《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则》)建立或修订本单位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文件,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制度文件报送自治区学位办。

记者了解到,教育部发布的《意见》明确,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培养单位要明确导师变更程序,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专门组织博士生导师、相关管理人员对《意见》《准则》和制定的管理制度文件进行学习,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促进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记者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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