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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印发《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近日,我市印发《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市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办法》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督促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同时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卫生防控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核查,负责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中建立部门间“横向+纵向”交织的综合治理模式,打破各部门间对托管机构管理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实现“1+1>2”的有机融合。一是横向协同“三明确”。明确成立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由市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组成。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等主体工作职责。二是纵向贯通“三联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筹谋划,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以此形成“三级联动”,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办法》明确,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申请、审核、公示管理,以保障学生托管安全为突破口,设立实施标准,统一七项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二是设置场所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三是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四是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五是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六是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七是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经营者申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公示等时限,注重效率与速度,做到“三注意”。一注意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开办申请。二注意旗县区教育部门在开学15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三注意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是首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有力举措,在逐步探索形成“一盘棋”谋划,“一股劲”攻坚,“一揽子”服务,“一条心”聚力的工作模式中,让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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