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一男子因妨害公务、危险驾驶被判4个月

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首例因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决的案件。

202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乔某某称在自己家中一个人喝了4瓶雪鹿牌啤酒,当晚21时许,其驾驶蒙KXXXXX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北门驶出小区,右转后将车辆停在小区北门停车场内,23时许,乔某某驾驶蒙KXXXXX号车辆返回小区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任务工作人员,并与防控检查人员发生争执,驾车将防控人员苏某某挂倒后强行进入小区,致苏某某臀部及右膝软组织挫伤。后乔某某又驾驶蒙KXXXXX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驶出小区,沿团结小区外围街道顺时针转了一圈后,行驶至团结小区北门西侧停车场时被东胜交警查获,经对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乔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06mg/100ml(乙醇/血),为醉酒状态。

归案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录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乔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职责,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关键阶段,鄂尔多斯市东胜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非常时期,遵纪守法第一条,在加强自我防护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的登记、检测工作,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