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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徐某芬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4月29日上午9时30分,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云间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霍林郭勒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徐某芬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徐某芬系霍林郭勒市居民,长期在武汉女儿家居住。2020年1月22日,徐某芬与女儿一家三口从武汉回到霍林郭勒市并与其父母同住。徐某芬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和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致使108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观察,77名间接接触者被居家隔离观察,5个小区被封闭管控28天。徐某芬本人及其5名亲属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1名亲属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冠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乘飞机、火车抵达霍林郭勒市后,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和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徐某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芬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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