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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作约定 女儿起诉要学费

父母离婚,孩子的大学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一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其大学费用的一半。针对该案例,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从法律层面详细解读该类案件。

【案件回放】

女儿起诉要学费

被告王某全与原告王某玥系父女关系。2013年1月23日,王某全与原告母亲杜某娜在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王某玥上大学所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

2019年9月,王某玥考入西安某学院学习,缴纳了一年的学费、住宿费共计26912元。之后,王某玥将父亲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上大学四年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一半,共计53824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的一半,共计36000元;该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昆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全支付原告王某玥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已发生的学费13546元、已发生的生活费3600元,共计17146元,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被告王某全支付原告王某玥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一半学费,剩余三个学年,每学年一半学费为13456元,共计40368元,被告按学年支付,于每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被告王某全支付原告王某玥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800元,从2020年5月1日起,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玥负担。

【以案说法】

法官分类细分析

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郝小燕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多数类似案件当事人对于子女大学费用的承担存在误解,许多子女成年后因上大学费用将离婚父母诉至法院,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一般来说情况分两种:一是根据子女提供的已花费费用的票据,结合父母的经济能力酌情予以支持;二是以子女成年,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法定义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虽然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不能从法律上强制父母履行道德义务。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王某玥的父母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子女上大学的费用进行了约定,原告王某玥依照父母的离婚协议向其父王某全主张一半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子女大学费用的承担变成一种约定义务,按照契约精神,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承担。但如果父母一方能够证明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大学高额费用,那么应当免除父母一方的给付义务,因一方义务免除,另一方可以自愿承担,也可以免除,子女不应当以离婚协议向父母主张大学费用。

对于此类家事纠纷案件,在审判中,法官通常会既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又考虑子女的未来发展,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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