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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提高2020年度社会救助标准

4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提高2020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为提高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呼和浩特市提高2020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725元/月·人提高到755元/月·人,每月提高30元,提高4.1%。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6120元/年·人(510元/月·人)提高到6504元/年·人(542元/月·人),每月提高32元,提高6.2%。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7980元/年·人(665元/月·人)提高到8460元/年·人(705元/月·人),每月提高40元,提高6%;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9780元/年·人(815元/月·人)提高到10020元/年·人(835元/月·人),每月提高20元,提高2.5%。

三是城镇特困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城镇特困集中供养标准1600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1200元/月·人保持不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失能1066元/月·人、半失能496元/月·人保持不变。城镇特困供养标准已经超过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因此暂不提高。(记者 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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