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反洗钱专题:金融科技背景下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

原标题:反洗钱专题:金融科技背景下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来源:中海基金

引言:金融科技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科技的英文“FinTech”由“Finance”和“Technology”两词合成而来,由花旗银行于20世纪90年代初最先提出。新技术与金融结合,对增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也赋予金融业新的风险特征,如为诈骗、赌博、非法集资、洗钱与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手段。

(一)金融市场复杂化,反洗钱工作面临跨领域、跨法域等挑战

1. 数据海量化,增加监测难度

金融科技具有强烈的金融属性,通过各种技术与各项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一方面,很好地迎合了人们追求高效、多样、普惠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使金融交易呈现高并发、多频次、大流量等特征,复杂的业务和海量的交易规模间接地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

2. 业务无界化,脱离监管约束

金融科技新需求不断涌现给传统金融集中式架构造成巨大冲击,分布式的网络特征更是突破了国家主权限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采取的是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没有中心服务器,且存储、交易均是在虚拟世界进行。尽管目前世界各国对其的监管态度不一,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允许使用虚拟货币交易,而俄罗斯、中国、冰岛、越南等国家则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即便一些国家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金融服务,但虚拟货币持有人可在境外允许虚拟货币交易的国家,登录互联网后使用密钥将其兑换成相应的法币,从而绕开国家管制。

虚拟货币快速跨境交易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仅可以轻松地在受监管的金融系统之外以数字方式获取、移动和存储资产,而且还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或目的地,增加了国家主管部门侦查和调查犯罪活动的障碍。

3. 交易隐蔽化,增加追查难度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如结合使用混币、合币和翻洗等技术,更是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追踪的难度。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和部分学者通过调查发现,虚拟货币已经广泛涉及各种违法犯罪类型。早在2015年,欧洲刑警组织发布报告,指出在已经发现的犯罪中,比特币占犯罪分子之间的非法交易金额的40%,而且,随着各国反洗钱监管不断强化,犯罪分子使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的比例可能更大。Foley et al.(2019)研究色情、毒品等非法活动涉及比特币交易情况,发现26%的比特币用户和46%的比特币交易与非法活动有关。此外,根据他们的计算方法估计,2017年4月有2700万比特币市场参与者主要将比特币用于非法目的。这些用户每年的总交易笔数约3700万笔,总交易金额约760亿美元,持有比特币的总价值约70亿美元。2020年9月,FATF发布报告,指出尽管虚拟资产尚未在公众中广泛使用,但是其已在广泛的犯罪活动中正变得越来越“主流”。

此外,智能合约可以实现远程支付,参与的交易不需要与某个特定的人或机构进行绑定,它使绑架勒索、逃税和非法商品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变得更加容易。如“丝绸之路公司”,它是建立在暗网中的“匿名市场”,网站以Tor隐匿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主要销售毒品、武器、色情物品、假证件等违禁物品,比特币是网站物品买卖的主要支付方式。执法人员对其查处时,发现根本无法追查到服务器的位置,也无法追踪相关的资金来源与流向,给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

(二)金融业务复杂化,加大了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监测的难度

金融科技极大地拓展了金融领域的广度和深度,金融业务触角下沉至人们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各个环节,使收集与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爆发式增长。然而,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数据库的信息还处于碎片化、非结构化状态,各项业务系统中数据和信息未有效归并或整合。虽然金融机构采用“数据湖”的形式将所有数据集中,再依据所需进行提取加工,但是由于入湖数据筛选、海量原始数据提取与分析等存在困难,导致难以对客户特征进行全面、完整、持续地画像。此外,金融机构之间交易信息相互传递的结构性低效率,特别是经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进行的交易,使部分业务交易链条无法真实显示交易对手信息,增加了交易的追踪难度。

因此,尽管目前金融机构建立了专门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但因监测所使用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质量不高,导致大多数的预警信息经人工甄别分析后,被认定为非可疑交易予以排除,使可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边界模糊化,对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引领的新科技革命,不断打破传统金融业务边界与模式,基本对客户服务流程和体验方式进行了重构,如从网上购物逐步扩展到C端的衣、食、住、行、投资、理财等,从线下低频服务转变为线上高频服务,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和App便可同时完成信息确认和交易,难以对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进行清晰辨别。

目前金融企业主要存在“互联网企业+金融”和“金融企业+互联网”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指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企业,后者主要指开展互联网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中,部分互联网企业以科技切入金融领域,将持牌金融业务嵌入电商或社交平台。同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注册多个实体,采取集团化管理,并在集团内部实行事业部制,金融交易与应用场景深度融合,导致反洗钱义务责任主体不清晰。另外,金融科技企业的各项业务主要围绕“数据”展开,在各式各样的金融场景中会接触到大量的个人金融信息。现实案例显示,个别科技金融公司因为在数据安全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大量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数据泄露。

资料来源:中国反洗钱实务,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作者:薛宏蛟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