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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治基金

2015年7月,云南“5.3”贩卖毒品案成功破获

2015年7月,云南省凤庆县公安局“5.3”专案组在多方协调配合下,成功侦破刘某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缴获冰毒236421.61克,查扣涉案汽车15辆、房产3处、现金1809万元,成功捣毁了一个特大跨国贩毒团伙。2015年8月2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30分“对该案件进行了专题报道。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庆县公开审理该案件,审判结果择期宣判。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获悉:临沧市耿马县有一名刘姓男子长期从事毒品走私、贩卖活动,手下有多名马仔为其运输毒品。该团伙自2012年以来多次从缅甸佤邦南邓特区组织大量毒品走私人境,然后再将毒品运往昆明、广西、上海、成都、武汉等地进行贩卖。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线索定为“5·3"贩卖毒品案,并成立专案组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耿马县、沧源县和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开展案侦工作。2015年7月11一16日,专案组民警先后在云南省临抢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简阳市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某自2012年开始多次与缅甸南邓毒犯“三哥”、罗某、朱某等人购得大量毒品海洛因和冰毒,然后组织其团伙成员驾驶大货车及多辆小车采取交替探路的方式到临沧市沧源县中缅边境曼落山一带接货,通过大货车装载毒品途经云南省沧源县芒卡镇一耿马县孟定镇一耿马县一双江县一临沧市一云县一漫湾镇一南涧县一弥渡县一祥云县将毒品运抵大理市,再将毒品换装到其他小汽车后中转至昆明、广西、上海、成都、武汉等地贩卖。至案发,该团伙已成功走私毒品近20次,共计非法获利6 600万余元,社会危害极大。

二、案件特点

1.家族式贩毒,人员众多。该犯罪团伙以刘某为首,其妻子、儿子情人、3个兄弟、2个侄子都参与贩毒,除境外毒贩及外省贩毒下线外,其余团伙成员均属沾亲带故,且人员较多。

2.跨国、跨省,涉及地域较广。该案件中毒品走私贩卖跨两国(中国、缅甸)3省1区(云南省、湖北省、四川省、蒙古自治区),运输路线长,贩卖地点多。

3.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该团伙中刘某、白某负责到境外联系购买毒品,刘某、田某又组织指挥其家族成员及近亲属和田某、尹某等人负责驾车探路、运输毒品。

4.现金交易,逃避监管。刘某及其团伙在多达20次的毒品交易中均现金交易,获得的大额现金毒资均由其马仔用车辆直接运回耿马县,全部存放刘某家中,银行无法通过可疑交易监测发现案件线索。其中,金额较大的交易主要有:2014年11月,至武汉与景某等人交易获毒资1500万元;2014年12月,至武汉与景某等人交易获毒资2100万元;2015年5月,至武汉与景某等人交易获毒资3000万元。

5.将不法所得主要用于购物和投资。该团伙通过从事房产、车辆、股票、投融资、建房、租地、借款等交易行为清洗黑钱,交易均以大额现金结算。主要包括:

刘某购买汽车5辆(其中梅赛德斯奔驰GL631辆,价值200万余元),房产2处((1处价值320万余元;另一处已支付购房款409万元);向金某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贷公司)投资现金100万元;建房预付款65万元;租地182万元;借款50万元;其妻尹某用现金购买股票200万元、汽车一辆。

白某购买汽车一辆(宝马X6越野车一辆,价值100万余元),房产2处(价值160万余元)。

田某购买汽车一辆,租地20万元,借款50万元。

刘某毒品洗钱流程入下图所示。

三、案件启示

1.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共持有银行卡181张,其中刘某持有银行卡91张,在N银行开立同名银行卡账户多达35个。因此,银行机构应加大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与管理,依法规范使用银行卡。

2.该团伙多次毒品交易均使用现金交易,少则200多万,多则3000万元。银行机构应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做好案件线索的发现和移交工作。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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