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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贵州茅台“捐赠门” ,程序不合规,小股东较真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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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胡东辉

贵州茅台因为做善事,一年内捐掉了13.92亿元。看上去这是一件好事,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但因为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授权,因此饱受中小股东质疑,甚至还被举报到中国证监会。更有小股东发起共同诉讼邀约,欲向法院起诉判定“捐赠无效、追究责任”。虽然举报未必会产生实际效果,诉讼能否成行也未可知,但这对贵州茅台是一个警示,如果程序不合规,好事也会变成坏事。

唯有股东大会说了算

贵州茅台家大业大,或许公司管理层认为所捐款项金额不算大,自己可以直接决定。但一年下来捐赠总金额达到13.92亿元,这笔钱也不算小了。以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为例,董事会通过了6项议案,其中有5项和捐款有关,包括给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捐资200万元,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捐资2.6亿元,为建设习水县习新大道捐资5.46亿元等。像200万元这样的捐款或许董事会可以直接决定,但上亿元的捐款恐怕就超出了董事会的权限。

贵州茅台在捐款时之所以会忽略程序合规,是因为公司在这方面本来就缺少严格规范。贵州茅台公司章程里面并没有关于大额捐款的具体规定。像贵州茅台这样的利税大户,每年的捐赠肯定是不会少的,年年碰到捐赠的事,公司却连基本的捐赠管理规定都没有,这是说不过去的。那么是否没有具体规定,捐款就不违规呢?显然也不是,因为公司章程里并没有关于管理层可以自主决定捐款的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有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才算合规,因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少了依法依规这根弦

贵州茅台的钱属于全体股东所有,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层可以自行决定,但用于捐赠,就应该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不能因为是做善事,就可以不讲程序。有人说贵州茅台可以补开股东大会对捐赠行为进行追认。这属于先斩后奏,是不是合法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所捐款项已经支付出去,那么违规行为已经成立,即使补开股东大会进行补充授权也不能改变违规的事实。如果都可以通过事后补办手续来弥补缺陷,那就不存在违规这一说了,因为所有欠缺的手续事后都是可以补办的,这相当于看到了底牌再出牌,那还要规矩干什么?

如果贵州茅台想要完全合规捐赠,那就应该先撤销原先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重新审议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再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这才是正确的步骤。按照贵州茅台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股东大会通过捐赠议案是大概率的事,但为什么贵州茅台过去一直没有走股东大会的程序呢?显然公司管理层头脑中少了依法依规这根弦,因为过去一直是这么过来的,现在小股东较真了,才发现原来过去的捐赠行为是不合规的。假定这次捐赠事项还来得及撤回重走程序,那么今年在此之前的其他捐赠款项也有5.6亿元之多,这却是无法弥补的。这对贵州茅台的管理层来说确实是个教训。

小股东较真是一大进步

这次有小股东出来向贵州茅台管理层较真,这是一大进步,说明小股东的法治意识大大增强了。他们采取的行动也完全在法律的框架内,如向证监会举报,准备进行集体诉讼。不管这些行动的最后结果是什么,至少现在已经让贵州茅台的管理层意识到了捐赠程序有问题,这样今后就有望得到改正。反观一些知名人士,倒是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糊涂想法,认为贵州茅台是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程序上有瑕疵不要紧。连有些律师也对此轻描淡写,认为程序瑕疵可以补开股东大会来弥补。亡羊补牢还能追回之前走失的羊吗?

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反而不如普通小股东,这也是令人感慨的地方。这未必是专业人士真的不如普通小股东,而是他们比较圆滑世故的缘故。在贵州茅台这只股票上,几乎所有的股东都赚钱了,这也容易使股东对贵州茅台管理层表现得“宽宏大量”。只要赚钱了,什么都好说,更何况贵州茅台那些捐出去的钱,不捐也到不了自己的口袋里,捐了也没耽误自己赚钱。但是不得不说,较真的小股东才是真正把贵州茅台当成了自己的家,把自己当成了贵州茅台的主人,他们要让公司花的每一分钱都师出有名,这才是主人翁的态度。

(本文已刊发于12月5日《红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提及个股仅做举例分析,不做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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