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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精神,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切实提高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发展目标。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区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意见》提出要从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重点加强妇科、产科和儿科建设,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网底建设等方面健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盟市、旗县(市、区)分别按照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进行规划设置,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设立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十四五”期间,所有二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均设置新生儿科(室),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旗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所有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设妇产科、儿科;保证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达到17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达到2.2张。

同时,《意见》对大力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都给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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