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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营销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3月3日,市住建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作项目推广介绍书,在办理价格备案时作为要件提交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在宣传介绍房屋以及签订购房协议前向每一位购房业主发放。

开发企业需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的规范合同签订样表,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合同样表,并严格按照合同法和住建部门规范要求逐项填写,不得省略缺失核心条款内容,制定、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

开发企业需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业主购房全过程涉及的收费明细、缴费标准及依据,并有告知购房者购房全过程缴费详情的责任,不得增加额外违规收费项目。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认购、团购、认筹(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定金类款项(订金);不得以预售款性质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不得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和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如以预交电商费、团购费、翻倍顶房款等形式向业主收取预订(定)款、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

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得收取除法规要求缴纳规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办证为条件向业主捆绑收取物业费、车位费、代办费、资料费等费用。

通知还明确要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返租、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对于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凡房地产广告、项目推广宣传中提到的内容,购房人如明确提出将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作为购房合同条款或附件的要求,如房地产企业不予写入合同,且在房屋交付时未予兑现的,依据相关法规条款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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