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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师待遇不能“甩包袱”

【光明时评】

贵州省大方县拖欠教师工资事件曝光后,如何切实保障教师工资发放和待遇标准的问题受到舆论更多关注。近日,据媒体报道,多名来自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的教师反映,自2020年起,该县教师的收入每月都被扣减了2000元。

对此,当地教育局的官员向媒体证实了教师们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并进一步解释称,当地财政困难,这笔钱从3月份开始扣发,只是暂缓发放,而且这笔钱属于地方性津贴,不属于保障范围,在地方财政没能力支付的时候可以不发。当地教育局的这一回应引发了更多追问。

其实,早在2007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地方津补贴问题。各地要按照“谁出台政策,谁负责”的原则,把当地出台的教职工应享受的地方津补贴项目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保证教师合理收入。2018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也要求,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认真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因此,给教师的地方津贴,并不是地方财政困难就可以不支付,不纳入保障范畴,相反,这是必须纳入统一保障范畴的,如不保障将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

“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这是国家明确要求各地必须落实的,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把这一点“简单”理解为工资部分,而把补助、津贴、奖金等排除在外,似乎只要让教师的工资部分数字高于公务员,就算是落实了有关规定。而根据国家规定,“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该是包含补助、津贴、奖金等在内的收入,只拿出工资部分来对比说事,而不算“总账”,并不能说明问题,在此基础上的对比也无意义。

除了最近曝光的上述两个地方的教师基本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着教师待遇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要让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充分保障教师待遇,必须加大教育督导问责力度,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唯有如此,方能增强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防止各种形势的“撂挑子”“甩担子”。

当然,由此也可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目前我国实施由县级财政为主保障教师待遇的机制,导致教师待遇的保障受制于县级财政实力。事实上,当前拖欠教师待遇、扣发教师补助及津贴的事件,也大多发生在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除了教师权益受侵害外,这也会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导致教师的不合理流动,造成县域教育的“马太效应”。为此,有必要强化省级财政统筹,由省级财政保障全省范围内的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借此提高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和保障水平,让所有学生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作者:冰启,系教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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