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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和教育厅发文规范我区高校收费

9月7日,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要求各级价格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清退违规收费,严肃处理和追究乱收费行为,确保我区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我区将高校收费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混合收取。高等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两部门要求,高等学校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王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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