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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一男子"一房四卖",诈骗379800元被判刑......

7月2日,记者从红花岗区法院获悉

一男子隐瞒事实将自己房子出售4次

所骗款项共计379800元

该男子犯合同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邓某波将其被拆迁尚未安置的位于红花岗区某还房小区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钟某俊。

随后,邓某波隐瞒该房屋已经出售给钟某俊的事实,先与沈某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以124800 元出售并收取了全额款项。

再与被害人赵某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以140000 元出售并收取房款120000元。

最后,又与被害人徐某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以188000元出售并收取房款135000元。

遵义一男子"一房四卖",诈骗379800元被判刑......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骗款项共计379800元,均被被告人邓某波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后来,邓某波逃跑至广东省佛山市躲藏,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红花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知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邓某波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沈某英现金1248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元现金1200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双现金135000 元。

遭遇“一房多卖”,怎么办?

1、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3、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来源:遵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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