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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发布8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今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6月4日,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20年全区法院审结生效的8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加强同类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形成强大震慑,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安全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1.倾倒废油渣污染环境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被告人王伟、陈秀英、王耀斌未经卓资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合伙在卓资县大榆树乡马莲坝行政村私建炼油厂,通过被告人路建磊等中介人将大量炼油原料废油渣拉入厂区,直接倾倒在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或就地放置在厂区。内蒙古内化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废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HW11精(蒸)馏残渣,是危险废物;废油渣数量共计1854吨(包含混入雨水量为43-135m3)。在对涉案危险废物作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已造成1065.88万元的损失。

【裁判结果】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到六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5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卓资县人民政府和卓资县环境保护局已经支出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共计1065.88万元。

2.焚烧杂草引发火灾被判补种树苗

【基本案情】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志军在自己的菜地内焚烧杂草,引燃地边的柽柳后发生火灾。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失火现场为面积73.9亩的灌木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无保护等级,被烧毁植被损失为148021.7元。2020年8月21日,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植被恢复设计建议》:内容为恢复面积150亩,种植梭梭苗木9240株,恢复期限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

【裁判结果】额济纳旗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本案既是全国首例关于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审理的首例破坏胡杨林案件。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认为,王志军盲目在林地草地实施焚烧垃圾的行为,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王志军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要求,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地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如果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不符合标准的,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3.腌制出售野生鸟蛋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李国臣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捡拾野生鸟蛋共计1910枚。其中62枚鸟蛋被李国臣腌制,1848枚鸟蛋在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绝大部分为骨顶鸡卵、鸿雁卵、苍鹭卵、草鹭卵、绿头鸭卵、红头潜鸭卵,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卵。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繁育救护中心孵化成活96只野生鸟,放归自然。李国臣非法捡拾野生鸟蛋的行为共造成19万余元的生态损失。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认定李国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随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国臣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李国臣自2021年至2022年两年期间,在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完成30天义务浇水工作;二、李国臣同意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将其签署和录制的赔礼道歉声明在媒体上公开发布。

4.噪音导致马鹿流产 涉事单位担责

【基本案情】2002年,经当地政府批准李万军在乌拉盖开发区贺斯格乌拉牧场其承包草场内建成养鹿场一处,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009年1月12日,蒙霍铁路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珠斯花K390至贺斯格乌拉铁路,2009年8月30日建成通车并负责运营。在蒙霍铁路公司修建铁路及铁路建成通车后,李万军所饲养的马鹿出现流产、鹿仔死亡及不明原因死亡的现象。李万军被迫将鹿场剩余病马鹿处理完毕,并将鹿场废弃停用。

【裁判结果】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蒙霍铁路公司修建运营的铁路线路沿李万军经营的鹿场边缘经过,距离鹿舍300米左右。参考科研机构出具的意见,鹿场建设选址应至少距铁路线路1500米;同时,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也显示,铁路运营产生的噪声已大大超过马鹿正常生存所能承受的最大噪音量,足以推定蒙霍铁路公司的铁路施工建设及运营行为与李万军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初步的因果关系。判决:蒙霍铁路公司赔偿李万军马鹿死亡损失92.8万元,鹿舍及附属设施损失23.92万元,正常生产经营收入补偿10万元元,共计126.72万元。

5.企业占用草原采矿 监管单位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过任何征用占用草原手续的情况下,在乌拉特中旗索伦山地区巴音乌兰苏木图克木嘎查从事采矿作业,非法占用并损毁草原580.77亩。2018年4月13日乌拉特中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018年 5月31日之前停止违法行为,回填非法破坏草原,恢复草原植被。2020年8月27日,检察机关向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限期恢复被损毁的草原植被。2020年9月7日,被告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回函称,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破坏的草原进行了整改,草原植被正在自然恢复。检察机关认为,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仅对采区进行了部分安全整改,未对被占用草原进行有效恢复,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尚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确认被告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草原监管职责。

6.非法占用林地种玉米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孙凤华转承包了通辽市汇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呼和淖尔嘎查委员会承包的661亩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5年生林木。自201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孙凤华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当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孙凤华占用用材林地面积235.6亩,种植玉米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和土壤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构成严重毁坏。案发后,孙凤华将其种植的玉米予以翻毁。

【裁判结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凤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保护林地的根本目的不仅是取得经济利益,而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以及发挥生态效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续性发展。

7.履职尽责不到位 监管单位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位于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渠水浑浊,经调取磴口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18年8月24日、2018年10月26日的检测报告均显示该段进水口处下游2公里总磷、COD、氨氮、粪大肠菌群超标,水质属于劣ⅴ类水质,水质污染。于2018年日向磴口县环境保护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造成水质污染的原因及污染源头,并对相关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采取措施对进入排干的关口进行了封堵,计划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快对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运行进度,废水实现零排放,污水不再进入排干。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四个不同时间对污染水域进行拍照和现场勘验发现,水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治理。截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该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渠水质污染未改善,不明废水再次流入二排干。

【裁判结果】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依法继续履行对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水污染的监管职责。

8.销售假药:罚款道歉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2月,叶素珍经营的元宝山区康乐保健品店购进3种药品进行销售,实际销售金额合计3544元。经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3种药品未标示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和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叶素珍犯销售假药罪,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叶素珍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随案移送的假药予以没收。2019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就叶素珍销售假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叶素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632元,由叶素珍消除危险,召回其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完毕的假药并依法处置。

【裁判结果】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素珍销售的药品经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判决:一、叶素珍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632元,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付国库;召回其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完毕的假药并依法处置;叶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文/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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