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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残联被判支付每名专职委员3万余元

2020年6月17日、8月4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相继刊发报道《四子王旗残联6名专职委员工作9年遭解聘 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资缴纳保险》《四子王旗残联6名专职委员遭解聘续:就业局称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对四子王旗残联没有按照劳动合同足额发放6名专职委员的工资,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6名专职委员缴纳社会保险进行了报道。为此,6名专职委员也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1年3月16日,记者得知,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就此案已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子王旗残联支付每名专职委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劳动报酬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3月16日,其中一名专职委员向记者出示了判决书,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送达。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曾口头约定,工作时间为被告单位有工作时随叫随到,无需全日制工作。虽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书》,但合同为后来因其他因素补签,合同中关于工作制及劳动报酬的规定,并非双方真实协商的结果。合同虽规定执行标准工作制,但实际双方并未按规定履行,工作时间不固定,由被告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原告完成工作,被告单位也未实行考勤制度。根据双方的陈述和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符合灵活用工的非全日制工作模式,故法院认定从2011年1月至2020年3月,双方之间形成非全日制劳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每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法院以原告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时间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相关通知,经计算,四子王旗残联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4398.48元,支付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赔偿金12199.24元。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缴纳保险,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经办机构之间关于费用征收与缴纳的争议,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马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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