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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蛙获刑 增殖放流补过

众所周知,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得猎杀的。但是,猎杀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等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2020年6月5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其未经许可使用禁用狩猎工具猎捕504只东北林蛙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对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破坏环境的活动。公诉机关在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要求陈某某生态损害赔偿金11900元,并要求被告在盟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人同意在盟级媒体上对其非法狩猎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同意购买价值11900元、2500斤鲢鱼、鳙鱼鱼苗在察尔森水库放流处完成投放,以履行其环境修复义务。

案例启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法官石磊表示,本案系我盟首例以增殖放流作为替代性修复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希望广大民众能够爱护生态环境,知法守法,共同守护绿色家园。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记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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