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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内师大物业给商户少退很多钱?

连日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华远蒙兴物业公司多年来一直向学校周边众多店铺收取高价电费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采访中,商户们纷纷对华远蒙兴物业的此次退费提出质疑。商户们说:“按常理,物业应该把这么多年来所收电费高于国家规定电价的部分全部退还给我们,可物业这次退费却玩起了数字游戏,只退了超额收费的极少一部分钱。”

商户们发给记者的一份退费表显示,物业方面经核算,国家共先后五次降低电价的额度分别为0.014元、0.032元、0.064元、0.1064元、0.155元。于是,物业就按照他们计算出来的降价额度予以退费,而不是以超收额度予以退费。以第5次降价为例,物业一直以每度电0.88元收费,本次只给商户每度电退还0.155元。照此计算,物业每度电还是以0.725元的价格收费,仍然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电价。自治区发改委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转供电经营主体有高进低供的,对终端用户可按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对应电价水平收取电费,弥补变电损耗。现在执行的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规定电价为0.5084元/度。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此外,内蒙古和呼和浩特市主管部门也多次发文明确要求,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采访中,商户们说:“内师大物业故意把国家降价额度和物业超收额度混为一谈,如此一来,就给我们少退了很多钱!难道,物业方面还想以这种数字游戏式的算法蒙骗市场监管部门?这就是所谓的彻查,整改,严肃问责?”(首席记者 张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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