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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制拆除,应该进行哪些赔偿?法院这么判

当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相关拆迁部门就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被拆迁人就拆迁部门强制拆除行为及屋内物品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行政诉讼。下面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王先生所在城区实施拆迁,拆迁方于15年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告》,王先生的房屋被规划在拆迁范围内。期间,王先生与拆迁方就安置补偿协议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16年拆迁方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将王先生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及物品赔偿的诉讼。

王先生认为,拆迁方组织相关人员将自己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导致自己室内的装修、家居等物品有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严重侵害了个人财产。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进行相应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对于强拆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房屋赔偿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但对于室内物品的赔偿,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屋内确实存有上述物品,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一审判决,王先生不服进行了上诉。

王先生上诉称,征收方应对其的宅基地使用权、地上物所有权予以赔偿。涉案房子是砖混结构,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地理位置优越,一审法院以“安置回迁房面积”乘以不符合市场情况的价格,得出的房屋房产损失补偿,不仅没有考虑到其的被安置人口,也没有考虑到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更没有考虑房屋的装饰装修费,属于错判。

征收方辩称,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实施非法强拆。所涉用地属于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根据有关文件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就房屋损失的赔偿,一审法院以二手房交易价确定赔偿数额虽较为合理,但遗漏了王先生院内的附属物价值的赔偿,所以,拆迁方应当要按照评估机构对王先生院内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分别给予赔偿。对于其他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在拆迁之前要对被征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列清单或是进行拍照、录像等,否则在申请行政赔偿时,可能因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证明室内确有相关物品而且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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