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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统一房屋征收补偿“审判标尺”

11月11日,省法院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尤其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否可诉,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政府迟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是否应当调整评估时点等热点且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翟敏

11月11日,省法院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共五个部分59条,从受理条件、实体审查和裁判标准三方面,对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据了解,《审判指南》的制定旨在规范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内容与裁判标准,实现促进政府依法征收与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各地法院即日起参照该指南依法审理此类行政案件。

据省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军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施行后,该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全省法院2018年新收1265件,2019年新收1772件、2020年1月至10月新收1526件。因政府的征收与补偿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一个征收项目,只要有一户补偿安置问题不解决,房屋不能拆除,建设项目无法推进,严重影响地方经济发展。

“《条例》施行已近十年,该类案件的审理尽管相对成熟,但仍然存在司法审查内容不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刘军介绍说。《审判指南》主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有争议的问题、《条例》规定不明确而相关问题急需解决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审判指南》依照《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全面总结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以及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等行为的司法审查内容和裁判标准。

《审判指南》规定了类案审查的内容,同时也对政府提出要求,要求政府应当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参照司法审查的内容,依法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在举证期限内全面提供相关证据。

《审判指南》对于直接涉及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的认定,未经登记房屋是否应当予以补偿,评估时点、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保障等审查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否可诉,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政府迟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是否应当调整评估时点等热点且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坚决不予支持。

实习编辑:喻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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