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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逼迁查处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征地拆迁的浪潮不断涌现,一方是老百姓一方是行政机关,老百姓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关于补偿各地往往也存在差异,而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逼迁,最近,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张海东就代理了一起因采取断电、堵路等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河南省B县张先生等人在B县分别有商铺,该商铺在实施的B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之内。因为张先生等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当地的指挥部工作人员开始对张先生等人正常经营的商铺进行骚扰并在商铺经营场所进行蹲守,只要张先生等人开门营业便将其商铺的大门关闭,不仅给张先生等人的财产带来了损失,也给张先生等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迫。后张先生等人商铺每天都有不明人员蹲守且均收到“如果不搬迁敢继续营业就让张先生等人好看、近日就实施强拆,不怕违法等威胁,并强制对张先生等人个别商铺采取断电措施。 张先生等人不堪逼迁困扰通过EMS向B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B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该项目指挥部采取断电、堵路等方式违法逼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张先生等人。但是B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却没有作出任何处理。随后,张先生等人向B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主管机关C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B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逼迁查处职责违法并要求B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然而,C市人民政府却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内部监督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面对市政府的决定,张先生等人认为其决定是不正确的,一方面没有和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另一方面对于搬迁的行为,行政机关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采取的逼迁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基于此考虑,杨小燕、张海东律师指导张先生等人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C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

【律师说法】

那么,相关部门采取的骚扰、断电、堵路等方式阻碍张先生等人商铺正常经营逼迫其搬迁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而在本案中,相关部门因为张先生等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从而开始不断向张先生等人采取骚扰、断电、堵路等方式阻碍其商铺的正常经营,以此逼迫其进行搬迁,该行为系违法。

此时,张先生等人向县人民政府邮寄《查处申请书》,但是县政府未对张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与答复,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所以,县政府应该对于张先生等人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而未进行任何处理的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随后,张先生又向市政府寄送行政复议的申请,但是市政府认为张先生等人的申请不符合复议的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市政府辩称,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该监督职权是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形成的,属于内部监督,对外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张先生等人申请县人民政府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采取断电、堵路、派员蹲守,威胁恐吓等方式违法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县人民政府负有核实、处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张先生等人认为县人民政府对其查处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市人民政府依法应予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C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C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C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拆迁工作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乎着老百姓对于行政机关的认可程度,所以拆迁无小事,行政机关应该秉承着尽职尽责,不隐瞒、不包庇态度,真真切切将拆迁工作落到实处,让老百姓放心,让行政工作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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