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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贾跃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月13日,证监会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指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其中,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决定书全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

〔2021〕7号

当事人:贾跃亭,男,1973年12月出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杨丽杰,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刘弘,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吴孟,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贾跃民,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贾跃亭等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0年12月1日、1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37.04%);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

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

1、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

2007年,乐视网通过北京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虚增业务收入279.1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3.80万元。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北京通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660.80万元、606.50万元和3.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24.46万元、573.14万元和3.77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网联万盟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568万元和115.6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36.76万元和109.30万元。2009年和2010年,乐视网通过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1,046.89万元和1,228.1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89.31万元和1,160.59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虚增业务收入186万元和447.3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75.77万元和422.76万元。上述公司均为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

2、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

2008年至2012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新锐力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706万元、1,810.85万元、2,754.66万元、1,286.10万元、9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67.17万元、1,711.26万元、2,603.16万元、1,215.36万元、89.78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中视龙圣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35.70万元和324.5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06.23万元和306.69万元。2009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激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虚增收入657.6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21.52万元。2009年至2015年通过虚构与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18.60万元、1,401万元、2,131万元、1,890万元、4,304.64万元、1,961.58万元和306.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90.08万元、1,323.94万元、2,013.80万元、1,786.05万元、4,304.64万元、1,961.58万元和306.60万元。

3、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

2008年至2016年,乐视网在与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客户回款方式,分别虚增收入141.62万元、750.09万元、1,509.87万元、1,534.42万元、370.29万元、-88.64万元、-325.64万元、16.80万元、-23.70万元,合计3,885.1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3.83万元、708.84万元、1,426.83万元、1,450.02万元、349.93万元、-83.77万元、-307.73万元、16.80万元、-23.70万元,合计3,865.93万元。2008年至2013年,乐视网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客户回款方式,分别虚增收入1,871.33万元、3,700.07万元、2,010.37万元、1,569.25万元、1,589.13万元、-361.03万元,合计10,377.0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768.76万元、3,496.57万元、1,899.80万元、1,482.95万元、1,501.73万元、-341.18万元,合计9,806.33万元。

(二)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财务造假情况

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1、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具体如下:

2014年和2015年,乐视网通过上海久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943.40万元、943.4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43.40万元、943.40万元。2015年,乐视网通过北京灵集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2,689.5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89.53万元。2015年,乐视网通过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2,688.6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88.68万元。2015年和2016年,乐视网通过北京美度美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910.49万元、127.2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10.49万元、127.24万元。2015年,乐视网通过上海河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1,886.7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886.79万元。2015年至2016年,乐视网通过北京易美广告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5,849.06万元、242.4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849.06万元、242.45万元。2013年至2016年,乐视网通过北京德荣佳益广告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207.55万元、16.13万元、968.52万元、-85.8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07.55万元、16.13万元、968.52万元、-85.83万元。2014年和2015年,乐视网通过北京学之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972.19万元和-740.1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72.19万元和-740.18万元。2016年,乐视网通过北京维旺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虚构业务、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4,720.7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720.75万元。

2、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具体如下:

2015年、2016年乐视网通过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分别虚增收入2,638.93万元、186.1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38.93万元、186.10万元。乐视网通过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虚构业务,2014年虚增收入和成本12.26万元和13万元,2015年虚增收入4,490.57万元,相应2014年、2015年分别虚增利润-0.74万元、4,490.57万元。2015年,乐视网通过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增收入943.4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43.40万元。

3、继续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

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广州绩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46.47万元、416.88万元、3,081.33万元、1,741.95万元和1,205.31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16.41万元、393.95万元、2,911.86万元、1,646.14万元和1,205.31万元。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中润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虚增收入1,389.4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89.44万元。2010年、2012年和2013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环宇移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11.30 万元、1,939.57万元和592.6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83.17万元、1,832.89万元和560.09万元。2013年和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方园金盛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3,011.52万元和3,585.0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845.89万元和3,585.08万元。2013年和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迈吉伙伴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1,415.09万元和4,653.7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415.09万元和4,653.77万元。2013年、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圣于地(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3,467.50万元、5,201.8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3,467.50万元、5,201.89万元。2015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联袂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虚增收入1,163.7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163.77万元。2014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山西慧聪意达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虚增收入4,682.5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682.55万元。

4、通过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部分虚假资金循环和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

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5,518.8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518.87万元。2015年、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3,113.21万元、5,504.51万元,相应虚增利润3,113.21万元、5,504.51万元。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数集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4,905.6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905.66万元。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新疆数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4,622.6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622.64万元。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中荷德昌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4,716.9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716.98万元。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懿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5,443.4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443.40万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瑞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分别虚增收入1,886.79万元、943.40万元和3,773.5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886.79万元、943.40万元和3,773.58万元。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鸿鑫元熙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5,471.7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471.70万元。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博格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虚构部分资金循环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收入5,603.7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603.77万元。

5、通过与客户签订并未实际执行的广告互换框架合同或虚构广告互换合同确认业务收入,虚增业绩。具体如下:

2014年、2015年,乐视网将与北京鼎诚文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互换框架合同确认收入,分别虚增收入377.36万元和2,547.1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377.36万元和2,547.17万元。2015年,乐视网将与北京博思百川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互换框架合同确认收入,虚增收入2,641.51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41.51万元。2014年、2015年,乐视网将与上海魔山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互换框架合同确认收入,分别虚增收入1,264.15万元、1,122.6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264.15万元、1,122.64万元。2014年,乐视网将与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互换框架合同确认收入,虚增收入1,358.4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58.49万元。2014年,乐视网将与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互换框架合同确认收入,虚增收入1,415.0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415.09万元。2014年,乐视网将与上海沃盟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互换框架合同未执行部分确认收入,虚增收入943.4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43.40万元。2013年,乐视网将虚构的与北京航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影视)的资源置换合同确认收入,虚增收入5,706.91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706.91万元,2014年12月31日,乐视网虚构从航美影视购买广告资源,虚增销售费用2,964.17万元,相应虚减利润2,964.17万元,2016年7月31日,乐视网虚构从航美影视购买广告资源,虚增成本3,085.15万元,相应虚减利润3,085.15万元。2015年,乐视网将与上海悦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框架合同确认收入,虚增收入896.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896.23万元。2015年,乐视网将与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框架合同确认收入,虚增收入1,132.0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132.08万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乐视网将与广州市柯圣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未执行框架合同确认收入,分别虚增收入905.66万元、2883.02万元和518.8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05.66万元、2883.02万元和518.87万元。

6、利用广告互换合同,以只计收入或虚计收入但不计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

2014年乐视网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互换合作协议,实际执行,但乐视网虚计收入,同时未确认成本,虚增收入622.64万元,虚减成本754.72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77.36万元。通过上述类似方式,乐视网通过与上海三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互换合同,2014年虚增收入566.04万元,虚减成本471.70元,相应虚增利润1037.74万元,2015年虚减收入566.04万元,相应虚减利润566.04万元。乐视网通过与上海高钧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互换合同,2015年虚增收入452.83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96.23万元。乐视网通过与上海海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之后业务承载主体变更为上海鸿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互换业务协议,在2014年虚减成本1,132.08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132.08万元。乐视网通过与广州锋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市太平洋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展互换业务,2014年虚减成本1,556.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556.60万元。

乐视网上述连续10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全面负责乐视网工作,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直接组织实施了有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二人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负责广告业务的董事刘弘组织实施了安排公司配合“走账”等有关财务造假行为,且在涉案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涉案期间一直担任高管,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组织作用,未勤勉尽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时任监事吴孟按照贾跃亭、杨丽杰等人的安排,通过联系有关企业、设立公司、保管公章、组织实施有关“走账”等行为,直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余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的赵凯、谭殊、吉晓庆、张旻翚、朱宁、曹彬等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4月17日,乐视网以“增资款”名义转给全资子公司重庆乐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小贷)2.1亿元,乐视小贷收到上述2.1亿元后,立即以贷款名义分7笔每笔3000万元将资金转给7家乐视网关联公司,上述7家公司收到资金后,当天便将资金全部转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上述贷款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的规定,上述事项是应当经乐视网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乐视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未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吴孟代表7家关联方中的4家签字,知悉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勤勉尽责,导致乐视网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2月,乐视网对乐视控股在乐视云计算机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金额为10亿元,至2019年可能承担的最大回购金额为17.5亿元,占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92%(最大回购金额占比52.35%)。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致新)系乐视网2012年至2017年并表子公司。2016年12月,乐视致新对其关联公司对外应付货款和存货采购共计5208.37万美元提供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3.47亿元,占乐视网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10%。2015年4月、2016年4月乐视网对乐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A+轮、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分别涉及回购金额10.2亿元和103.95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和272.4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规定,上述三项均属应及时披露的事项,但乐视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参与上述对外担保有关事项,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凯直接参与对外担保有关事项,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导致乐视网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一)贾某芳减持及履行借款承诺情况

2014年12月6日,乐视网发布《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计划》(公告编号2014-061),贾某芳(贾跃亭姐姐)向乐视网出具承诺函,计划在未来一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集中转让的方式处置所持有的乐视网股票,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该笔借款将用于乐视网日常经营,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2014年12月11日,乐视网发布《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9),与贾某芳签署第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不少于1.78亿元,借款期限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乐视网营运资金。2015年2月2日,乐视网发布《关于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与贾某芳签署第二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不少于15亿元,借款期限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乐视网营运资金。乐视网将上述事项列为上市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并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了从贾某芳处借入资金10.16亿元。

2014年12月6日起,贾某芳减持16.09亿元,并从华泰证券转出减持资金13.58亿元,其中5.36亿元转予乐视网。根据乐视网接收借款的银行账户资料及乐视网还款审批单,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从贾某芳处借款发生额共计80.20亿元。但贾某芳在向乐视网借款期间频繁的抽回借款。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共偿还贾某芳借款56笔,累计发生还款80.2亿元,其中可查到的付款审批单39份,该39份审批单中仅有23笔审批单在“董事长”处有签名,且均为贾跃亭授权时任乐视控股某工作人员签署。相关还款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贾跃亭减持及履行借款承诺情况

贾跃亭于2015年分两次减持乐视网股票,减持前贾跃亭持有818,084,729股,占总股本的44.21%。

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在公告中称拟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部分减持自己所持有的乐视网股票,并承诺将其所得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5年6月23日,乐视网发布《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61),“近日,公司将与贾跃亭先生签署第一笔资金的《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不少于25亿元,借款期限将不低于十年(12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借款到期后,公司将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决定续借或者偿还,所涉关联交易亦需经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届时贾跃亭先生将回避对应关联的表决,如若续借此笔资金,仍将免收利息。后续减持所得资金借款,相关条款将与本次保持一致”。

2015年7月28日,乐视网发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该公告指出乐视网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针对当前资本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目前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本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如下:一、对于近期减持所得资金借予上市公司事项,贾跃亭先生追加承诺如下:1。已经减持所得资金将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公司进行还款后,还款所得资金贾跃亭先生将自收到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用于增持乐视网股份。2。贾跃亭先生届时增持同样数量股份时,若增持均价低于减持均价,则减持所得款项与增持总金额的差额将无偿赠予上市公司。在减持之日至增持之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所减持股票的价格与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按照该公告,贾跃亭将减持资金借予上市公司系乐视网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稳定股价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5年7月28日,乐视网发布《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3),该公告指出贾跃亭与公司签署的不少于25亿元的《借款协议》,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同时指出贾跃亭具备履约能力,将按照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资金需求进行减持,减持资金长期借予公司无偿使用。同时也提示了贾跃亭不履行承诺的风险及对贾跃亭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

2015 年10月30日,乐视网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鑫根基金)》与《关于承诺事项专项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1),贾跃亭以股份转让方式转让1亿股给深圳市鑫根下一代颠覆性技术并购基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39%,转让金额为32亿元,转让所得金额全部无息借予上市公司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

乐视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将减持资金借予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披露,称贾跃亭在报告期遵守了所做借款的承诺。

经查,2015年6月1日至 2015年6月3日,贾跃亭通过华泰证券账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5,240,3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9042%,减持金额总计约25亿元,扣除应缴税费后约22.4亿元。上述资金随后转入其他账户,贾跃亭此次减持资金并未借予上市公司使用。2015 年10月,贾跃亭收到第二次转让款后立即将税后所得26亿元转给乐视网,随后在短期内通过复杂划转将大部分资金分批转到贾跃亭、贾某芳、贾跃民、乐视控股等非上市公司体系银行账户。梳理资金流向后,贾跃亭此次减持资金26亿元仅有6.3亿元留在了乐视网,其余去向贾跃亭控制账户。

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发生多次借款,但均被频繁抽回,并未履行其承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之后,贾跃亭未向乐视网继续提供借款),期间乐视网从贾跃亭处借款发生额共计113.44亿元。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7年5月10日,乐视网共偿还贾跃亭借款46笔,累计发生还款113.44亿元,其中可查到的付款审批单40份,有6笔共计22亿余元付款未找到审批单。查到的40份审批单中仅有26笔审批单在“董事长”处有签名,且仅有3份为贾跃亭签署,其余23份均为贾跃亭授权乐视控股某工作人员签署。所有还款均未按照乐视网2015-061、2015-083、2015-111公告披露的经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9月20日,乐视网向贾跃亭出具了《关于提醒并要求贾跃亭先生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2017年10月26日,乐视网分别向贾某芳、贾跃亭出具了《关于再次提醒并要求贾某芳女士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关于再次提醒并要求贾跃亭先生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相关函件均要求贾跃亭、贾某芳履行借款承诺,但二人均没有继续履行承诺并于2017年11月9日分别向乐视网出具《关于本人无息借款与上市公司承诺事项的回函》,二人均称“因2016年下半年,公司出现资金危机,至2017年上半年,资金危机持续加重,本人已将减持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乐视公司业务发展及其所涉及的债务偿付等,目前已无力继续履行无息借款与上市公司的承诺”。

综上,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乐视网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083)及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贾某芳实际履行承诺情况未在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项下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抽回自己及贾某芳借款,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5年5月25日,乐视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2015年8月31日,乐视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事项。2015年9月23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无条件通过。2016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89 号),2016年5月25日乐视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6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乐视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吴孟、副总经理贾跃民直接参与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欺诈发行中发挥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时任董事的刘弘,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发行申请文件、记账凭证、客户往来核算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会上,上述人员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贾跃亭、杨丽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弘、吴孟、贾跃民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刘弘、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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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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