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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顶”百亿私募基金赔了:银行“连本带利”赔偿65% 这是什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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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顶”百亿私募基金,赔了!银行“连本带利”赔偿65%,这是什么操作

来源:资事堂

2015年,A股高点之际,投资者杨某买入两只百亿私募基金。

数日后,市场开始经历大幅波动,投资者要面临牛转熊的体验。

对于“抄在顶部”的杨某来说,尤为如此。更为“不幸”的是,她买的知名私募基金等了四年光阴,也没有收回本金,亏了近20%。

这位投资者还买了名为“保本理财”的产品,但也没有保住本金。

最终,杨某选择将代销机构告上法庭,并成功拿回部分本金和利息。打破刚兑的时代,她是如何做到的?

01

高净值客户“抄顶”

投资者杨某是一位高净值客户,2015年5月-6月,她在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后简称 “沈阳分行”)购买投向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

她申购基金的时点,恰好是A股涨至高点之时。

据裁判文书,当年5月份,她买入了和聚2号基金,申购金额为10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产品的管理人是北京私募和聚投资,当时是百亿规模的私募机构。

一个月后的6月11日,这位投资者又耗资101万元申购了另一只私募基金——星石7号。该基金管理人是另一家北京百亿私募星石投资。

一周后,投资者杨某还配置了一个结构类理财产品,名为“平安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ETF)资产管理类2015年3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投入的成本是50万元。

这场耗资260万的高净值投资之旅,结局却颇为“遗憾”。

先从结构类理财产品说起,2016年6月(买入后一年)赎回,杨某只拿回了45万元。

2019年5月,买入和聚2号四年后,只拿到了近81万元的回款。

2019年12月,杨某持有星石7号四年半的时间,赎回后拿到102.8万元的回款。

换言之,投资银行结构性产品亏了5万,投资和聚的私募产品亏了近20万元,持有星石的产品挣到了1.77万元。

02

状告代销机构

投资者杨某因为投资结果不佳,最终将代销机构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告上法庭。

杨某的诉讼请求为:应当判决沈阳分行赔偿从购入至赎回期间的本金利息损失。上述损失均系代销机构不当推介行为产生。

可见,这场官司的焦点围绕银行的推介行为是否适当而展开。

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之前,都会在代销机构做一份风险评级问卷,根据结果匹配合适风险评级的产品。

和聚投资、星石投资均是股票多头机构,产品投向皆为股票资产,而股票资产通常在银行代销体系内被定义为高风险品种。

2015年5月,杨某被沈阳分行评估为平衡型的金融消费者,这意味着沈阳分行只能向杨丽推介最高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的理财产品。

如果是投资中高风险的产品,需要评估为进取型和成长型的金融消费者。

杨某庭上举证,和聚投资官网公示的和聚2号信息中,显示基金为高风险投资品种,并不适合她本人的风险评级。

此外,她购买的星石7号也是属于高风险等级产品,而另一只结构类理财属于中高风险产品,均与其风险评估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所应当遵循的风险匹配原则,应履行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

03

高额回报的诱导宣传

庭审中,沈阳分行进行了抗辩。

比如,投资者杨某已在两份《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上“自愿承担平安汇通搏古通金(和聚)主动管理2号三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及“自愿承担平安汇通星石7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这二行字的下面及《风险揭示书》上签名。

再如:杨某还在结构类理财确认函下面签署“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沈阳分行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内容繁多、专业语言较强,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进行详实的告知和说明,一般常人是无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此外,法院还指出沈阳分行存在“高额回报之诱导”。

在该渠道关于星石7号的发行宣传中有如下文字:

“该产品亮点为稳健获取绝对回报,超额收益,星石1号自2014年9月成立以来年收益率88%,在2015年4月发生了星石2、3、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绩非常理想。”

在结构化理财说明中有如下描述:“该产品收益率测算: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0.00—12%。”

04

代销机构承担65%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量沈阳分行在推介案涉产品时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瑕疵以及原告自身过失等因素对损失影响的权重比例,沈阳分行承担责任比例为65%。

最终法院判决:沈阳分行赔偿杨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损失的65%。

有一个细节:本金利息的计算为投入和聚2号的101万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买入星石7号的101万本金为基数(但扣除赎回时的1.77万),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买入结构化理财的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对于杨某本金损失的部分,沈阳分行要承担65%的责任。杨某购买和聚2号基金本金损失近20万元,星石7号基金无本金损失,结构类理财产品本金损失5万元,故投资者杨某损失数额总计近25万元。

因此,沈阳分行要承担16.25万元的本金损失,以及这部分自赎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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