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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被罚182亿后,哪个大型互联网平台还在“赢家通吃”? | 全景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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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案调查四个月后,监管决议终于落地。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以阿里在2019年的销售额4557亿元4%的罚款,也就是182亿元。

这一巨额罚款激起了热议,有人说,阿里的罚单不是事,毕竟2020年的净利润有2000亿左右。也有人说,联名上告的几家企业要小心了,因为垄断市场、“二选一”的主体单位会面临更多更严酷的环境。

我们在教科书上读到,平台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network effect),也就是需求方规模(范围)经济。大家都用微信,才能互相加微信。要是有一万个微信,见一个人要下载一个app,那就没人用微信了。所以,平台经济其实是具有天然垄断性的。

近10年来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资本市场的疯狂角逐,让我们感受到的都是平台经济的广阔发展空间以及吸金能力,但从近几年开始,几大平台巨头的诸侯争霸局势初显,很多平台为了保持自身的“天然垄断性”,设置所谓“二选一”选项,国家也开始对于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展开重点的调控和监管。未来,平台还是“赢家通吃”的创新与转型利器吗?平台如何才能成为富有生命力的、能持久赢利的生态系统?

在清华大学王勇教授和戎珂教授合著的《平台治理》一书中,关于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关案例解读,或许可以给予更多启发与参考。

什么是“赢家通吃”

赢者通吃,即所谓“垄断者平台”(monopoly platform)。由于多边市场存在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所以多边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家独大,谁能成为最后的赢家?要么是先入为主并能保持优势的擂主,如微信;要么是后来居上攻擂成功的挑战者,如百度。一般来说,如果满足以下一个或几个条件,就可能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

条件之一:多边市场参与者中至少有一方存在多平台栖居成本(multi-homing costs)或用户转移成本较高的情况。决定用户转移成本的核心因素是用户的“沉浸深度”,即用户对平台的依赖程度。沉浸深度越深,用户转移成本越高,反之亦然。

条件之二:平台存在较大的网络效应且为正。网络效应包括同侧网络效应(same-side network effects)和交叉网络效应, 分别表征用户从某一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的价值在何种程度上取决于同侧参与者或对手方的数量影响。

条件之三:用户不存在对某种特殊需求的强烈偏好。如果某类用户拥有与其他大多数用户不同的需求,而且这种需求在主流平台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催生其他规模相对较小的、专门针对小众需求的平台。

反之,如果用户都拥有基本一致的偏好和需求(允许存在拥有与大多数用户不同需求的群体,但其特殊需求差异性较小,且偏好并不强烈),这时候就更有可能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例如,即使黑莓的全球市场份额不高,但是黑莓手机凭借其卓越的安全性,仍然成为谨慎型用户的首选。

如果平台企业面临上面的几种情况,就应该明确市场定位,根据自身特点及时对企业经营战略进行调整。

竞争手段越界问题

2010 年腾讯起诉360 不正当竞争案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双方均有推出带有屏蔽对方相关软件功能的己方软件,对于使用者的自由选择权与知情权造成了伤害;

其二在于,360 透露QQ 有泄露用户隐私的嫌疑,是否构成对腾讯的名誉权的侵害;

其三在于,腾讯在360 发布己方泄露隐私的消息之后,曾采取在所有安装360 软件的电脑上下架QQ 软件的做法,这种做法是在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同时对使用者的权益的侵害,由于腾讯与360 所占市场份额均十分庞大,这种举动侵犯了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且是一种变相的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提供同质服务的企业之间存在市场份额方面的竞争,采取一些竞争性的战略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以及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属于行业内企业间的纠纷,对于这一现象的规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政府的监管职能则是为立法提供建议。

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总结为以下类型:假冒或仿冒行为,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搭售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等。而案例中360与腾讯之间的竞争行为均是企业希望以不正当的手段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方式,也是需依法进行监管的行为。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方式逐渐出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更新和修订,也是加快完善法律规定是政府监管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重要途径。

互联互通问题

多边市场上的不同平台商如果能够实现互通互联,从整个市场的角度来看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造更大的价值。但是在现实中,有些大型的平台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会采取故意屏蔽其他平台企业信息或是资源的情况。一旦平台企业单方面对其他平台企业的信息进行阻拦,就很可能形成市场失灵,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在多边市场的互联互通问题上多下功夫,尽可能协调好平台企业自身利益和多边市场参与者福利之间的关系。

微信对淘宝链接的屏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淘宝的商品链接在微信里无法直接打开,用户只能复制链接到淘宝App 里或浏览器里打开再跳转到淘宝App 界面才可以浏览。微信因私而不顾用户利益,强行阻碍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人为地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同时,阿里巴巴也屏蔽了通过其他途径进入淘宝的渠道,它曾屏蔽过百度的抓取,屏蔽过蘑菇街和美丽说的流量来源。除微信和淘宝之外,京东让用户无法用支付宝进行支付也是阻碍了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2017 年6 月,顺丰速运与阿里巴巴旗下的菜鸟快递公司爆发了一场争端。在此之前,顺丰作为国内领先的快递公司,有自建的物流体系“丰巢”,同时与作为数据物流平台的菜鸟快递有广泛的合作,二者各有自身优势,合作能够促进物流业和谐发展。2017 年6 月初,菜鸟表示顺丰暂停了其自身的物流数据接口,顺丰对此进行反驳,称此举是由于菜鸟方面要求提供无关的客户隐私数据,为了维护信息安全,因而暂停数据接口服务。而菜鸟则指责对方恶意夸大,己方要求仅在正常的商业范围内。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升级,菜鸟通过网络发布声明,“紧急建议商家暂时停止使用顺丰发货,改用其他快递公司服务”。

这场争端从表面上看是互相指责对方破坏客户信息安全、为了争夺客户,实则本质上是对数据信息的争夺。顺丰和菜鸟指责对方使用信息超越权限,实际上是由于双方在数据合作方面未能达成合意,产生了矛盾,借此表现了出来。顺丰凭借自家飞机与高铁运输协议,能够为用户提供高效的服务,其订单构成中商务订单占很大一部分,并不过分依赖淘宝订单,因而不愿将数据信息向菜鸟开放,同时其选择腾讯云服务也是为了避免对阿里系的过分依赖,菜鸟则希望顺丰能够将数据移至阿里云平台。

从更深层面讲,这一争端也反映了腾讯和阿里在数据方面的争夺,菜鸟物流作为阿里系企业,希望顺丰能够从腾讯云切换至阿里云,而腾讯云则公开表示,将协助顺丰方面建设云端,做好用户的信息保护工作。随即,国家邮政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强调应当重视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希望恢复合作共同努力,之后双方握手言和,争端逐渐平息。

菜鸟公司要求顺丰把丰巢全部数据系统数据接入菜鸟网络体系的做法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随后发布声明要求卖家停用顺丰,更损害了正常市场中的连通性,对于平台中的卖家与买家双方的体验均造成了困扰。

对于此类行为,政府应当加强监管,以此案例为例,监管主要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出现此类事件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如本案中的国家邮政局,这是在短时间内最小化平台用户损失的方法,尤其是物流这类对时效要求较严格的行业。其次,应当加强相关政策规范的制定力度,目前来看,电商物流等平台之间虽然合作紧密,具有利益联结关系,但依然缺乏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从源头处得到控制。

互联互通会改变多边市场企业的竞争格局,如何在互联互通过程中平衡各方的利益,拿捏好发展互联互通和平台竞争的关系,促进多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公共监管必须面对的问题。可以看出当前市场中的互联互通良好有序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阻碍和挑战,应当加强立法规制。

对公共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我们对多边市场中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应有新的界定,相对的,政府的公共政策也应与传统单边市场有所不同。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有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

对于企业在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企业与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首先需要明确监管主体, 避免出现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由于涉及争议双方企业、市场整体、消费者等多方的利益,加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在发生事件时可能出现监管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例如在腾讯与360 的诉讼纠纷案中,参与调解的主体先后有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主体众多使得责任相对难以明确。从立法来看,我国的竞争法采取两元化的方式,反垄断的监管执法主体主要是商务部、工商总局,以及国家发改委,而反不正当竞争则主要是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企业之间提起诉讼则会进入司法程序,由于反垄断的监管主体较多,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各主体的职责。

第二,政府应改善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对事实行为的监管。根据在多边市场环境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界定,应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已经构成实施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或是垄断,政府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立即制止。其次,提高监管技术。政府应该加强对现有科技的运用,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比如,可以对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实时地、精确地监控分析,这样不仅能够及时制止不正当行为,更能够免去企业的侥幸心理,使得市场更加规范。最后,完善监管策略,使事前预防政策与事后惩罚措施相结合。政策的制定不能仅仅是事后的惩罚,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在预防方面就使企业无漏洞可钻,避免造成事后的纠纷。

本文整理自《平台治理:在线市场的设计、运营与监管》,王勇、戎珂合著 ,中信出版集团出版,版权归作者及本书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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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平台治理:在线市场的设计、运营与监管》

作者:王勇、戎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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