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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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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深圳投资者服务

#问题一:我应该向谁主张损失赔偿?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属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一类。《证券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早就对此作出过规定。中小股民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下列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个人投资者可向以下三者维权:

第一,上市公司;

第二,为上市公司财报等作出过“背书”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保荐机构,即帮助上市公司完成上市的证券机构。

# 问题二:能不能赔,赔多少?

能索赔多少钱,和“损失认定”有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能获得的赔偿范围,以股民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和印花税。

根据《若干规定》第18、19条规定:

1、不能赔偿的情形

●造假实施日前买进,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卖出

●造假实施日后买进,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卖出

●造假实施日前买进,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

2、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形

●在造假实施日及以后,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才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亏损的

# 问题三:有没有快速索赔的办法?

索赔流程好麻烦,又要准备材料,又要请律师,还要跑法院……

 2020年1季度新《证券法》修订终于落地,投资者保护章节为投资者在面临财务造假等问题时提供了便利的解决方案——集体诉讼制度。

个人投资者在遭遇上市公司爆雷之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帮助广大遭受损失的股民进行“集体诉讼”。

1、一旦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确认,投资者保护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这里投资者保护机构只是一个代表,真正的原告是广大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2、集体诉讼实行“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假如持仓股票爆雷了,投资者就被默认为集体诉讼的原告,自动参与起诉,不需要去法院提交起诉状,不需要请律师,不需要特意报个名,也不需要搞什么“股民维权群”,投资者自然而然成为原告,但诉讼全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帮你“打官司”。但如果有投资者因为个别原因,确实不想索赔了,必须明确地告知法院,说“这个案子的赔偿款我不要了”,才会挪出原告的范畴。

总之,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投资者一方面要火眼金睛识别潜在造假风险,另一方面在面临损失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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