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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 | 违法事实确认 维维股份遭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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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维维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0〕2号)。就在时间过去不到一周,该事件终于有了定论。

2020年7月23日晚间,维维股份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经查明,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由此可见,对于维维股份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5月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孙欣、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显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12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豆奶粉、乳品和白酒的生产、销售。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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