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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为支持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内蒙古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据了解,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按照相关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由自治区财政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此外,内蒙古还将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步提高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已征收2021年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32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2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

《通知》还明确,巩固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张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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