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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5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今年2月份,全区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3个多月以来共立破获草原林地刑事案件1413起,移送起诉1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4人。从案件类型分布情况来看,非法占用林地案件178起,涉案面积1.85万亩;非法开垦林地1024起,涉案面积5.6万亩;非法占用草原107起,涉案面积23.4万亩;非法开垦草原案件104起,涉案面积5.56万亩。为了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法律震慑,发布会通报了十大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擅自倾倒除尘灰毁坏林地

2016年7月~10月期间,包头市吕某某先后雇佣3辆大车,将包头市某化工公司产生的除尘灰擅自倾倒在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官将村东河滩地内,造成林地毁坏严重。

2016年11月,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经司法鉴定,吕某某毁坏林地面积为15.55亩。

2018年7月13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非法将林地变为耕地

2015年11月,赤峰市敖汉旗原某某以不当手段获得林地权属人的委托,在明知涉案地块为林地且有林权证的情况下,仍将林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刘某某种植万寿菊和葵花,造成林地被毁772.5亩。2016年9月26日,赤峰市敖汉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8年7月10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原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3.非法毁林开垦

2002年~2016年期间,呼伦贝尔市吕某某逐年相继在大杨树林业局四平山林场施业区161、174、182林班多个小班内,不断蚕食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

2016年10月,大杨树森林公安局立案后,对施业区涉案地块逐一进行调查核对,同时聘请大杨树林业局资源部门对涉案地块权属、面积和地类进行鉴定,认定吕某某毁林开垦151.54亩。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决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4.擅自改变树种非法占用林地573亩

2015年10月,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村民徐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以拉钩造林的方式改变树种栽植松树苗。2016年春季,徐某某又使用重耙将松树林间原有山杏和柠条等灌木全部翻除剥离后,种植经济效益更高的紫花苜蓿草和枸杞。

2016年7月,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鉴定,徐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73亩。

2017年3月20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5.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金

2016年6月底至8月中旬,呼伦贝尔市林某某伙同王某某,每人出资30万元雇佣20余人从事非法采金活动,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196.884亩。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6.破坏草场种植农作物

2017年7月15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孟根诺尔嘎查的天然草场和人工草场被人为破坏种植农作物。经侦查发现,尤某和刘某于2006年开始将尤某名下的天然草场开垦种植小麦、油菜等作物,尤某又于2012年和2015年分别将该草场转包给孙某和赵某继续种植,累计开垦草原面积为3958.27亩。

2019年11月1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7.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5年10月28日,莫力达瓦旗森林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所属退耕还林地被人翻耙,导致大量树木毁坏。

莫力达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发现,张某于2010年开始擅自在某公司林地内进行林粮间作,在持续耕种和转租过程中致使林地内林木被毁,面积达130.6亩。且张某于2012年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因张某属于累犯,莫力达瓦旗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

8.非法购地开垦

2009年1月,呼伦贝尔市王某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土地469亩,在明知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垦土地232.5亩,2009年7月16日被鄂伦春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处罚金3.5万元。

王某获释后对部分地块进行了复耕并重新开垦了部分林地,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对该案侦查发现,王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298.552亩。

2017年12月27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9.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6年5月21日,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向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移送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发现,2010年~2013年,刘某伙同时某(已死亡)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乌鲁布铁镇查拉巴奇生态功能区内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达4053亩。

2016年8月2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并将农用车、农机具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0.非法占用农用地实施路基工程

2015年~2016年,某铁路公司扩能建设项目管理部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赤峰市巴林右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旗境内实施路基工程。

2018年,上述3个地区的森林公安局分别立案侦查,2019年4月10日,赤峰市森林公安局将此案指定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管辖。2019年12月26日,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决该扩能建设东段项目管理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活动五个特征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一是存在持续侵害草原林地的情形。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违法单位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没有吸取教训,涉案地块的违法状态依然存续,对草原林地造成持续侵害。二是存在个人或单位签订退耕还林协议、领取退耕还林补贴的同时,未将耕地交回,继续耕种农作物的现象。三是蚕食土地现象较为严重。非法开垦类的案件,通常采取逐年蚕食的方式侵占草原林地,初期难以发现,最终积少成多。四是少批多占和临时占用变长期占用现象多发。部分矿山企业办理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期限到期后,不具备在期限内完成开采并恢复植被的条件,出现了逾期无法归还、无法恢复原貌的情况。五是大兴安岭地区存在候鸟式非法开垦违法行为。每年春耕期间,有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大兴安岭地区进行非法开垦活动,对国有林地造成持续破坏。

下一步,内蒙古公安机关组织各地开展草原林地违法犯罪工作调研、下发第二批挂牌督办和异地交办案件、组织开展首次线索清零攻坚行动、筹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部署开展第二轮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积案清理攻坚战。

@犯罪嫌疑人员 11月30日前投案自首

为深入推进全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和有效惩治破坏草原林地刑事犯罪,同时给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嫌疑人员(以下统称“犯罪嫌疑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5月1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涉嫌破坏草原林地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称,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明确,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的,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采取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凡为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强调,凡知悉犯罪嫌疑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者保护和保密。根据举报线索查办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物质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或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文·摄影/首席记者 刘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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