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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公民心理健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将精神卫生地方立法列入第十三届人大立法规划。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立法工作安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代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草案)》送审稿,经法定程序广泛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提交审查论证和修改,于2020年11月2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简称《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常青介绍,《条例》在四个方面规定了落实措施,细化和完善了上位法的规定,这四方面包括完善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措施、细化和完善了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制度规范、细化和完善了精神障碍康复保障制度和规范、细化和完善了保障措施。

据2019年完成的全区居民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显示,内蒙古不同程度精神障碍患者约有476万人,全区正在各盟市进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杜雪梅说,《条例》关于心理服务的制度措施内容共有14条,新设了5条,其余对上位法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完善,涉及建设心理服务体系和机制、规范并提供心理服务、公益宣传和引导、心理服务管理和保障、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职责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据统计,内蒙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率已经达到62%以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主任医师于广军说,为了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发生,《条例》在患者就医保障、社会救助、就业支持等方面作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自治区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说,为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条例》对政府及各有关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方面的职责作了完善和细化,将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记者 魏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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