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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内蒙古热线为大家精心梳理该办法的亮点和精华,助大家快速了解相关内容。

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逃避生态环境监管手段地不断翻新升级,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和团伙化等特点,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为鼓励公众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更广泛、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制定了《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情形

《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更加突出对恶意排污、隐蔽违法排污等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精准攻坚的鲜明导向,提高资金奖励的效率,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四)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八)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九)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十)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十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十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十七)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十九)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二十)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二十一)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二十二)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二十三)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二十四)其他符合举报奖励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45、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

三)网络举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四)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相关注意事项

(一)必须是实名举报。通过微信举报或网络举报的,应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图片;通过其他式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二)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信息及证据材料。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材料。

举报要求

准确详细、真实客观。同时明确,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奖励条件

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正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此外,增加了精神奖励形式,经单位及本人同意,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方式。

奖励原则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四)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五)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五)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七)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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