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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朋友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为“好意”减责

杨某搭载朋友胡某的汽车去包头古城游玩,路上与赵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杨某、胡某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胡某负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4月7日,包头石拐区法院审理了结此案,由胡某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的35%,杨某自行承担15%损失。

2018年9月,赵某驾驶车辆与胡某驾驶的车辆(车内乘坐杨某)发生碰撞,导致胡某、杨某受伤,两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和胡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该起事故中,杨某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为胡某与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胡某应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的50%,但是杨某经胡某允许无偿搭乘该车辆,应认定胡某实施的是一种互相帮助的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有助于改善和发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赔偿,由胡某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的35%,杨某自行承担15%损失。(记者 解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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