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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银四求职季 签劳动合同擦亮眼

每年的3月、4月被求职者称为“金三银四”求职季,这两个月,成为求职者与企业双向选择最频繁的时间。如今,又到一年“求职季”,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求职者发布温馨提示,提醒广大求职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主体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主体,即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否是你所希望入职的公司,确定公章是否与公司名称一致、公司名称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避免签约对象被“掉包”,导致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甚至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

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对招工企业进行一定的了解,尤其对一些招聘时宣传“高工资低门槛”的岗位,更应该慎之又慎,避免落入陷阱,遇到工作内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劳动用工形式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何种用工形式,是否符合招聘时的约定以及自己内心的预期。不同用工模式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务必要核实清楚。

例如: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非用工单位,且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不可约定试用期,可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

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可约定的最长时间与合同期限有关,如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你要注意试用期是否匹配合同期限。特别提醒:在试用期内,企业也要给员工缴纳社保费。

押金及证件质押

如果企业要收取服装费、介绍费、认证资料费等,劳动者应给予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被企业扣押了证件或收取了押金,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另外,有部分不良机构以招聘为幌子,变相招募学员,达到收取高额培训费、体检费的目的,劳动者也要保持警惕。(记者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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