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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变借款 索要犯了难

在货款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欠款一方给郭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如今郭某为索要货款,将对方告上法庭。他的诉求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持“借条”索要货款

自2018年6月开始,郭某向崔某提供冷冻肉等食品,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9年时,二人核对货款后确认崔某欠郭某货款67700元,崔某未向郭某出具欠条或对账单,而是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写明借款人为崔某,出借人为郭某,崔某向郭某借款67700元,并注明了还款日期。此后崔某给付郭某货款3万元,剩余37700元始终没能偿还,且失去联系。郭某因此起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崔某给付其货款37700元。

郭某起诉后,法院按照郭某提供的崔某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向崔某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但都无法联系到崔某,最终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崔某送达了诉讼材料。开庭审理时,崔某未到庭。在庭审中,郭某向法庭提交了崔某出具的“借条”,称供货单等材料在出具“借条”时由崔某收回,因此无法向法庭提供。那么郭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中,郭某主张崔某支付货款,应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付货款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书面买卖合同、崔某签字的供货单、崔某签字的对账单等。郭某提交的“借条”不能反映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不能反映出崔某欠付郭某货款的事实。因此郭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其要求崔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经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解释说明后,郭某撤回了起诉。

有些“要求”应拒绝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从个人内心来讲是相信郭某陈述的事情经过。但大家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肯定不陌生,需阐明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的这个“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事实”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体现出来的事实,该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也可能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以本案为例,郭某提交的证据“借条”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是崔某向郭某借钱,而客观事实可能如郭某所说,是崔某欠付郭某货款,但郭某说的这些事实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法官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依据个人的感性、经验是对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办理的保证。

郭某的遭遇给我们启示。法官提示市民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如郭某陈述属实,郭某应当拒绝崔某出具借条,而应要求崔某出具欠条,明确写明崔某欠付郭某货款67700元。加强证据意识,这其实也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本案中郭某应保存其向崔某供货的凭证,比如崔某签字的供货单等,确认欠付货款的金额不等于已经支付了货款,郭某不应在崔某出具借条时将所有凭证交付给崔某,且复印件也没有留存。(记者 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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