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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事故 驾驶员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近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属于好意同乘,判决被告驾驶员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8万余元。

贾某某、楚某某与同事共同聚餐后,贾某某搭乘楚某某驾驶的私家车回家,途中与张某某驾驶的铲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贾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磴口县交警队现场勘察认定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某无责任。事发后,贾某某两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贾某某将驾驶人楚某某及其他两车驾驶人、保险公司诉至磴口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贾某某搭乘楚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好意同乘,楚某某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贾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依据前述赔偿规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完贾某某后,其余损失按责任比例由楚某某赔偿70%,张某某、王某某分别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本案楚某某与贾某某之间就属于好意同乘。在机动车驾驶员同意同行乘车人的要求后,即在运输途中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过错造成搭车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白伟 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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