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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罪不同 法官释法细解答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财物后携财物逃跑的案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盗窃还是抢夺存在很大争议。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官以案释法,对如何认定罪行进行了解释。

从一项罪名到三项罪名

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江从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间,多次虚构拉货、买东西、取钱、倒垃圾、帮助被害人找工作等理由,盗走多辆电动三轮车并以低价销赃,被告人孙某江盗窃数额共计45476元。

被告人孙某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从孙某江的多次犯罪行为不难看出,其虚构拉货、买东西、取钱、倒垃圾、帮助被害人找工作等事实,当着被害人的面将财物占有,显然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江共实施盗窃1起,盗窃财物价值9344元;实施诈骗14起,诈骗财物价值30046元;实施抢夺2起,抢夺财物价值6086元。上述涉案赃物被销赃后,被告人将所得赃款挥霍殆尽。

近日,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涉案赃款、赃物,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盗窃、诈骗、抢夺

怎样定罪?

被告人涉及案件17起,手法相似,但有不同之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是怎样区分的?

昆区人民法院经查认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孙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骗离现场后,秘密窃取被害人电动三轮车,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起诉书指控的另14起案件则与第一起案件的犯罪手法存在差异。“这14起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江假借花钱雇佣被害人车辆或虚构急需拉东西借车、给被害人介绍工作的事由,获得被害人的充分信任后,又编造了需要去附近拉东西或办事的借口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意被告人孙某江驾驶电动三轮车公然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候财物的归还。从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孙某江获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欺诈而非窃取。”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马杰表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包括被害人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因此,起诉书指控的14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孙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构成盗窃罪的意见,昆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起诉书指控的另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江将被害人带至案发地点后,电动三轮车始终处于被害人的视线之中,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和上厕所之机,在明知将车开走会被车主立即发现的情况下,公然迅速驾车逃走,被害人发现后已无法追回,被告人孙某江因此而取得财物。因此,被告人孙某江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记者 李强 通讯员 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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