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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蓝天保卫战 包头市推出最严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今年8月1日起,包头市开始实施《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然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该《决定》将对改善包头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新规定推出一周以来,到底效果怎么样,让我们走进包头市公安局了解一下。

包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岳玉刚介绍说:“新推出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然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对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进行条件性的设定,在这里在做一个提示。”《决定》设置了禁放区域,将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大青山以南、黄河以北、哈德门沟以东、五当沟以西区域内;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列为禁燃禁放区,在这个禁放区域内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大节庆活动经许可燃放的除外);同时《决定》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广大市民朋友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准确的掌握禁放“区域”和“时段”的因素。希望广大市民熟知相关规定,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在《决定》实施后,公安机关将加大巡逻、巡视力度,及早发现、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于准备燃放,尚未燃放的公安机关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妥善处置好后续工作;对于违反《决定》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燃放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活动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扰乱公共秩序,构成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视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包头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王思洋说:“禁放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取决于能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取决于全社会是否共同参与和自觉遵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充分利用声、屏、报、网、微等多种形式,开展广覆盖、多层次禁放宣传,尤其是近期要着重加强《决定》相关规定的宣传告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每个市民、每个家庭、每个单位、每个企业自觉遵守规定,积极参与禁放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细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宣传动员、执法培训及举报查处的工作机制。”

近期,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也开始行动起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开始处罚。8月5日,乌素图治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贾连杰等民警在巡逻中听到旁边碧桂园小区传来鞭炮声,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刚燃放完鞭炮的陈某某当场查获,经询问陈某某系江苏省金坛市人来包从事建筑工作因其承揽的一栋居民楼施工完成地下部分遂买来鞭炮燃放庆祝,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引导其学习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然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法人员陈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乌素图治安分局治安大队依法对陈某某罚款300元。此案成为规定实施以来首起违反规定被处罚的案件。

8月8日,昆区公安分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接到市局局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昆区某海鲜饭店附近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到报警后,市府西路派出所民警随即到达现场,对该饭店老板进行询问,因其陈述当时不清楚具体情况以为是饭店就餐人员庆祝时燃放鞭炮,后向店内员工了解情况得知,系该饭店内工作人员陈某燃放的鞭炮。昆区公安分局市府西路派出所决定对陈某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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