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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猎捕、走私……内蒙古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梅刚)5月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获悉,从3月至8月,在全区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活动,并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5件刑事案例和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以严惩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力度。

1、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曹文某、曹志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从2003年起曹文某以贩卖野生动物为业,其子曹志某从2015年开始协助曹文某从事接货、发货、支付货款等事宜。2016年8月、11月,曹文某从黑龙江等地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鸳鸯312只、黑琴鸡33只、猞猁2只。期间,销往吉林等地鸳鸯4只、花尾榛鸡93只。2017年11月18日,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曹文某、曹志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诉至法院。2018年4月2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曹文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曹志某免于刑事处罚。

2、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9年5月17日至6月3日,李某某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东北侧多次捡拾野生鸟卵共计1910枚,后将1848枚野生鸟卵发往外省被查获,其余62枚野生鸟卵被腌制。经鉴定,李某某捡拾的1910枚野生鸟卵系骨顶鸟、红头潜鸭等鸟类产出,这些鸟类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1月2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诉至法院。2020年2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

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达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2018年12月24日,蒙古国公民达某为了非法牟利,将我国法律禁止进口的6只狼的尸体藏匿在运煤车内,在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达某走私的狼的尸体,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濒危物种。2019年4月9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蒙古国公民达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9年5月28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驱逐出境。

4、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3月,梁某某在乌拉特中旗楚鲁图村南山贾勒格尔河附近的大山上,非法猎捕到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2018年11月13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9年3月13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

5、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5月,孙某在林地内捡到一只头部受伤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雕鸮幼鸟,交由其子张某某喂养和治疗,后张某某在网上标价,予以出售。2019年8月21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9年9月29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6、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等3人在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一草滩上投撒毒饵,先后毒杀了4484只百灵鸟。其中,3735只蒙古百灵和165只角百灵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8年5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罪诉至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等3人对非法猎杀百灵鸟产生的国家财产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等共计440.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11月21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中生态经济价值损失、鉴定费用、赔礼道歉三项予以支持,驳回赔偿国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7、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诉葛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葛某等3人在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克尔伦嘎查、巴音查干嘎查、中蒙边境线附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羊13只。2019年6月10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葛某、安某分别赔偿非法猎捕、杀害黄羊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50000元、30000元。因霍某不同意调解,法院依法判处其赔偿16666元。

8、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5月2日至2018年12月3日,董某先后非法收购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额鹦鹉、10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太阳锥尾鹦鹉进行驯养,后出售1只太阳锥尾鹦鹉,并致3只太阳锥尾鹦鹉死亡,造成生态价值损失30000元。2019年9月27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1月6日,在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董某赔偿致死3只太阳锥尾鹦鹉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30000元。

9、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4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2月3日,张某某等4人在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布日都嘎查非法猎杀5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为75000元。2019年6月14日,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等4人对猎杀5只鹅喉羚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7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诉木某等4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2月25日,木某等4人骑马携带猎狗非法猎杀1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几天后,木某又与赛某携带猎狗在保护区内咬死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2018年9月12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对木某等4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木某等4人赔偿非法猎杀1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鹿造成生态价值损失15000元,木某、阿某赔偿非法猎杀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所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500元。2018年12月10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木某等4人开庭后履行了生态价值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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