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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十大提示

4月30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十大提示,就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劳动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向社会公众进行释法明理,为呼和浩特市复工复产的推进和经济发展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N0.1患病劳动者应主动配合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若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N0.2不得随意解除隔离治疗期间劳动者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向用人单位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后,该情形并不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N0.3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应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满足居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物流配送等需求,众多劳动者仍需坚守在民生保障行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为此类劳动者配备口罩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进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场所日常消毒,依法依规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N0.4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工伤认定及申报手续

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用人单位应当提升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对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的医学治疗和生活保障的关注程度,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认定及申报手续,积极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N0.5劳动者工资待遇权益应得到保障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或者基本生活费。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否则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若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结合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等情况,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N0.6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应获得相应加班费

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其中1月25日至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除上述3天法定节假日外,其余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应为休息日调休,部分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因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N0.7用人单位应科学指导返城务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随着复工复产的步伐加快,返城务工人员数量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应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政策知识宣讲活动,引导返城务工人员科学防控,并合理安排“错峰”返岗时间,探索实施“一对一、点对点、一站式”返岗机制,通过分班工作、错时上下班、厂区间隔、对工作及宿舍区域消毒等举措,降低病毒感染和传播风险,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稳步进行。同时,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返城务工人员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并且还应保障返城务工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权益。

N0.8用人单位应杜绝因疫情引起的就业歧视问题

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中应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坚决杜绝就业歧视。对于没有感染、检测合格的湖北籍劳动者,应当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机会,而不能采取地域偏见,对湖北籍劳动者进行排斥和歧视,更严禁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痊愈的劳动者,应让其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参加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0.9休假或探亲假与国家延长春节假期重合的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情况处理

首先,对于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因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种情形下若劳动者在春节假期放假前已履行请休年休假的审批手续,该延长期间不再计入年休假假期,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可另行安排,但劳动者应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请休假手续。其次,对于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探亲假不受延长春节假期的影响。

N0.10司法机关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保驾护航

伴随着疫情形势的逐渐好转,各地的复工复产工作稳步推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审慎处理因拖欠薪酬、企业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做好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复工复产中易发案件的审理,对涉及复工复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充分利用“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呼和浩特法院司法公开网”等平台畅通诉讼服务渠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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