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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余万元!如何减税降费?答案在这里

4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各地税务部门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税法线上“六进”等活动,启动当地税收宣传月活动,营造同频共振的良好税收宣传氛围。同时有重点有节奏地开展“落实税费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媒体记者集中采访、“走访代表委员助力复工复产”和“好税官”宣传等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

自治区税务局在认真执行去年推出的减税降费政策同时,迅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4类21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到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自治区税务局副局长刘长在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内蒙古各级税务部门迅速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举措,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截至目前,在落实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全区共为4590户纳税人免征增值税9152.4万元。累计办理延期申报132户,延期缴纳税款388户,税额7.98亿元。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85项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基础上,结合自治区税务局实际增加17项,总计为202项。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办理网上业务546.71万笔,网报率达到99.6%。累计邮寄发票36.07万余份,保障了纳税人发票领用不受影响。

发布会上,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桂芳介绍,自3月20日起对1464项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涉及我区的173项出口商品,测算可为65户出口企业年均增加出口退税9573万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是5月份,经测算预计2020年全年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4亿元。

据了解,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出台了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郝永强表示,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以在5月份申报当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结合疫情解除时间,自行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具体权限为: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100~500万元(含)的,由盟市级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准。

“针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虽然申报期限延长了,但仍然无法办理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登录内蒙古电子税务局,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王俊伟表示,申报期限内既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又没有办理延期申报业务的,超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但补办延期申报不能超过下个月申报纳税期限,对弄虚作假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方面,仅今年3月,自治区税务局就为外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减免税款673万元,直接吸引外资再投资1.4亿元,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共办理网上备案100多笔,付汇金额超过2亿元,及时明确企业从境外采购用于防疫的物资对外付汇时无需进行税务备案,有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此外,自治区税务局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4类24项82条便民办税缴费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便捷化程度和水平。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李拥军表示,这些服务举措在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多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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