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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实名手机卡 侵犯信息受刑罚

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赵某某、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赵某某、邬某某明知买卖实名制手机卡系违法行为,却仍然知法犯法,由王某负责从网上购买微信号并在微信群内发布购买实名制手机卡信息,同时发布办理黑户贷款广告骗取他人实名制手机卡,后将非法获取的实名制手机卡在微信群内出售,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其间,王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雇佣赵某某、邬某某到呼和浩特市负责接收、查验、邮寄其贩卖的手机卡,王某向赵某某支付报酬1.2万余元,赵某某向邬某某支付报酬1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邬某某亲属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6500元和1500元。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赵某某、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实名制手机卡而予以贩卖,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邬某某违法所得合计2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1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若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盗取、买卖,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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