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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未清就卖房 下家告了原主人

购买二手房入住了近一年,买房人却发现房屋存在一笔多年前的欠费。因与房屋出卖人协商无果,二人最终对簿公堂。

欠费问题难和解

两年前,李某与韩某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李某购买韩某的房屋一套。合同中手写部分明确“甲乙双方协议同意,腾房前水、电、物业、卫生等房屋使用费用甲方承担,腾房后乙方负责。”然而在房屋交付近一年后,李某在交纳暖气费时发现该房屋还欠付多年前的一笔暖气费共计5017元。李某要求韩某交纳这笔暖气费,但韩某拒绝。李某将韩某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韩某支付房款总价10%的违约金。

案件审理期间,韩某称他不持有《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法确认李某持有的合同是否为双方当时签订的版本。李某及韩某均陈述双方未约定暖气费如何负担,但韩某不认为自己欠付这笔暖气费,认为只是因年代久远无法找到付款凭证。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持有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为房产中介使用的二手房买卖的格式合同,加盖有中介公司印章和双方签名,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一致,因此认定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法院也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该合同对暖气费如何负担未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官认定这笔暖气费应由出卖人韩某负担。而韩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经交纳暖气费,构成违约。李某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最终法院按照欠缴暖气费数额将违约金调整为5017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交易合同要明确

日常生活中二手房买卖交易普遍,如何在二手房买卖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交易顺利进行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对于房款支付,通常有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交易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水、电、暖、气等费用一般由买卖双方自行履行。在遇到因这类费用引发的纠纷时,法官建议双方首先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行协调。在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此类费用一般以交付时间为界限,在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这也符合谁使用谁负担费用的情理。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去相关管理部门将费用核实清楚,对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在缔结合同时就协商清楚并在合同文本中约定明确,以免在合同签订后才发生纠纷。(记者 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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