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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

【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大家谈】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实施方案》。2月23日,记者就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采访了内蒙古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李丰。

李丰说,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必须维护和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都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已然明确规定。

李丰认为,学校是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要阵地,也是公民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场所。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承担着语言文字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中,也都有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李丰说,依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是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关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促进民族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是于法有据的。(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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