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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开展房地产市场营销环节乱象整治工作

近日,针对房地产市场营销环节乱象行为,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住建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通知》,从房地产广告发布和营销宣传行为等环节制定“房地产营销十方面、33不得行为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严格遵照执行。

行为准则明确,开发企业需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的规范合同签订样表,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合同样表,不得省略缺失核心条款内容,不得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

开发企业需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业主购房全过程涉及的收费明细、缴费标准及依据,并告知购房者购房全过程缴费详情,不得增加额外违规收费项目。

销售人员基本情况需全部在售楼场所公示区进行公示,不得缺失。销售人员在项目介绍、户外广告宣传、沙盘制作时,不得含有违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认购、团购、认酬(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定金类款项(订金);不得以预售款性质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不得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和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

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得收取除法规要求缴纳规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办证为条件向业主捆绑收取物业费、车位费、代办费、资料费等费用。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升值、返租、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以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学校等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做宣传;不得渲染、炒作房屋成交信息;不得鼓动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不得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

对于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脱离实际的刻意渲染性用语;不得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不得以“炫富”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不得参与“经营贷”“首付贷”“消费贷”等任何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金融活动;不得含有购买房屋即能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说词中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买一楼送小院”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记入诚信档案,给予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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